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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 Schwerbrock 德国法律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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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CeBIT会场之检警搜索扣押事件,谈德国专利侵权之 刑事责任及实务运作 内容摘要 2008年3月5日,三名检察官率领183名便衣警察进入德国汉诺威电子展(CeBIT)的会场,对51家参展厂商的摊位进行搜索,并扣押部份涉及专利侵权之展品。本文谨配合本次事件之发生经过及后续司法程序发展,简介德国专利侵权之刑事责任、相关程序、及实务运作,并对厂商提出自保之建议。 关键词 2008 CeBIT、2008汉诺威电子展、德国专利侵权、Sisvel、德国专利法、德国侵权刑责、德国搜索扣押程序、德国商展、德国新式样侵权、德国新型侵权。 2008年3月5日一早,三名检察官率领183名便衣警察进入德国汉诺威电子展(CeBIT)的会场,对51家参展厂商的摊位进行搜索,并扣押部份涉及专利侵权之展品;被波及者包括24家中国厂商、12家台湾厂商、8家德国厂商,其余则为香港、波兰、荷兰以及南韩之厂商。本次检警之搜索扣押行动系依据意大利公司Societa Italiana per lo Sviluppo dell’Elettronica S.I.SV.EL. S.p.A(简称S.I.SV.EL.)[1]之声请所发动,而S.I.SV.EL于此种国际性商展上,就专利争议案件采取强烈之刑事手段,已经不是第一次,该公司于2007年亦曾分别于CeBIT及柏林消费电子展(IFA)采取同样之行动 于我国及美国等国家,专利侵权仅涉及民事责任之问题,但在德国却依然有刑责之规定。惟尽管如此,德国以往于实务运作上,就专利侵权之争议,仍主要系以民事程序解决之,刑事责任则形同处于备而不用之状态。故以往虽然也有专利权人会透过法院程序,对参加德国商展之厂商采取法律行动,但一般皆为较温和之「警告函」、「民事假处分」、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少有循刑事途径解决者,更未见有如本次S.I.SV.EL.所发动之大规模刑事程序者。惟经过S.I.SV.EL.近两年在德国商展上之测试后,许多专利权人已注意到动用刑事程序之优势,例如:刑事程序造成之压力远大于民事程序、仅需有「侵权嫌疑」即可发动、被指控侵权之厂商无法事先防范、可查扣被指控涉及侵权之产品使其无法展出、且纵使被指控侵权之厂商确实无侵权之行为,其亦难以于短短数日的商展期间内,澄清罪嫌并取回商品继续展出,此外,查扣之产品及销售数据亦可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证据…等等;故于今年之科隆五金展上,也开始有其它专利权人采取同样的刑事手段对付与其有专利争议之厂商。倘法院、检察机关之态度不改变,预计未来几年内,专利侵权之刑事程序可能会逐渐取代过去一般所采用之民事程序,成为专利权人主张权利之第ㄧ选择,而检警人员也可能会变成德国商展的常客。 有关德国法下专利侵权之刑事责任及实务运作方式,为我国厂商所较不熟悉,而就本次CeBIT事件之坊间报导及评论,亦多有误解及错误。有鉴于此,本文谨配合本次S.I.SV.EL.事件之发生经过及后续司法程序发展,简介德国之相关法规,并于文后于对厂商提出自保之建议,希望对于未来赴德国参展之厂商有所帮助。 德国专利法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我国专利法涵盖发明、新型及新式样三种权利,但德国法制则就各项权利分别订立专利法、新型法、及新式样法,规范权利之取得、丧失、范围、及侵权之处罚等等相关事项。该三项权利中除发明专利之取得系采审查制外,新型及新式样权利之取得皆采登记制,惟尽管取得权利之方式及难易程度不同,但德国专利法、新型法、及新式样法对于侵权行为所规定的刑责却无二致。 依据德国专利法第142条、新型法第25条、及新式样法第51条之规定,未经权利人之许可而使用、制造、贩卖、或为前述目的而输入或占有发明专利、新型、或新式样物品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以罚金;倘涉及营业行为,则最高可处行为人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科以罚金[2]。本罪有未遂犯之处罚规定,且原则上为告诉乃论之罪,但如涉有特殊公共利益,检察官亦可提起公诉。 实务上,发明专利、新型或新式样侵权之行为人多半并非自然人,而系公司法人。有关法人之刑责,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之规定,由代表公司之机关或是该机关之成员负责;亦即,倘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权者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即可能须由董事会成员负责。 权利人采取刑事手段之优势 基于上述侵害发明专利、新型、及新式样之刑责规定[3],权利人可对涉嫌侵权之人提出刑事告诉,并声请法院核发搜索命令,由检警机关对嫌疑人之住所或营业所进行搜索,并可让侵权人面临最高5年之有期徒刑。但事实上,由于专利侵权多半涉及营业行为,且双方当事人也多属公司法人,故侵权争议常与竞争及商业利益关系密切,而权利人提出刑事告诉之主要目的,亦非让行为人受刑事处罚,而是藉以获取相关之利益或金钱补偿,譬如:将竞争者自特定市场排除、或向其收取授权金或赔偿金等等。因为刑事搜索扣押程序为国家公权力之强制行为,其强度及施加之心理压力远大于传统使用之民事保全程序,且嫌疑人无法预防或阻碍该程序之进行,故权利人可藉此程序迅速达到「恫吓及阻断侵权行为」之效果;再加上专利侵权为告诉乃论之罪,权利人有撤回告诉之权,故于检警搜索取得犯罪证物后,权利人可视证据之强弱,赔偿金或授权金谈判之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是否另外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于运用上甚有弹性。以S.I.SV.EL.为例,依据媒体公开信息,该公司于2007年即与上百家公司签署授权合约,此可证明运用刑事程序之效果极为显著。除此之外,权利人提出刑事告诉及声请法院许可发动搜索扣押程序可能涉及之费用,亦低于民事保全程序,此对权利人也颇为有利[4]。 德国专利侵权刑事程序于商展之运用 于全球化之趋势下,厂商所生产制造之产品常会销售到产地以外之国家,故专利权保护及攻防之战线亦拉长至世界各国。惟因专利权利之保护采属地主义,故各国专利权之效力仅及于该国境内,权利人拟就其产品于全球展开法律救济时,即可能须于各个不同之国家、各个不同之法庭分别进行,相当耗时费力。但是汇集全球大小厂商之国际性商展,却可为权利人轻松解决这一个问题,只要商展举办地之法院有共识并加以配合,权利人即可于商展会场将涉嫌侵权之厂商一网打尽。意大利公司S.I.SV.EL.即深知此技巧之运用。 德国有许多国际知名之商展,而权利人于商展会场搜寻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之作法,亦已行之有年,德国法院就此也发展出后述之法律见解及实务运作模式:
基于德国法院上述之立场,权利人可在德国商展会场守株待兔,打击来自全球各地涉嫌侵权之厂商;但也基于法院此种「倾向保护权利人」之态度,得以让部份厂商假藉「保护专利权」之冠冕堂皇理由,达到高调打击竞争对手之目的。依据笔者之经验,德国法院对于目前国际上常见之专利权授权策略及实务似乎欠缺了解(或有意予以忽视?),且普遍亦无「专利权滥用」之概念,是以倘遇到竞争对手恶意之攻击,厂商事后所能获得之救济其实相当有限且大多已缓不济急。 德国检警机关于商展会场搜索扣押之实务运作 以本次2008年CeBIT会场之搜索扣押程序为例,共有3名检察官到场指挥,而183位便衣警察则3至5人(视摊位大小)为一组,偕同一位告诉人S.I.SV.EL.公司之人员(以证人身份到场,指出那些产品涉及侵权,需予以查扣),从上午10点左右开始分别到各个涉案厂商之摊位进行查扣程序。依据笔者于现场之观察,搜索扣押程序之执行,涉有诸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情事,而主导程序进行者,事实上为警察及S.I.SV.EL.人员,虽有检察官在会场,但于许多情况下,警察就厂商所提出之异议事项,多半不愿意询问检察官之意见,仅依据一己之见加以执行,也因此不同之厂商有可能会遇到不同之处理,甚至签署不尽相同之文件。笔者就当天之搜索扣押程序,注意到以下几项较严重之瑕疵:
譬如,笔者于一个有律师代理之厂商摊位上亲眼看到,当主办警察、厂商摊位负责人员、及律师至摊位后方会议室进行笔录制作时,另外三名不知确切身分之便衣人员,围着厂商的展示柜,指示现场工作人员打开柜子取出商品供其扣押。现场工作人员表示要询问律师意见时,其中一名便衣人员即不耐地表示:「有什么困难吗?为什么要等那么久?」然而该名人员究竟是否为警察?抑或为证人?此为现场工作人员所无法判断(加上身处国外以及对于刑事程序之恐惧,亦多半不敢询问)。此外,该厂商既有律师代理,为何此等人员仍故意趁律师协助制作笔录,无法在场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搜索命令范围内之可查扣物品时,私自对现场人员施压并继续进行查扣程序?
依据笔者所见,警察到达摊位现场后,会立即询问:「谁是负责人?」,听到警察询问,不明就里的现场负责人员(通常是职位最高的那一位),便会自动出来处理,然后警察便会将之列为涉嫌犯罪之被告。倘若摊位工作人员皆表示其非公司负责人,不愿意推出一人让警察认定为被告,则警察即可能将全体人员皆列为被告,或将其带回警局处理。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德国检警机关处理专利争议案件,并大规模于国际商展会场对于外国厂商进行搜索扣押程序,其执行程序不够谨慎、有许多瑕疵、且对被告权利未加以注意,也怪不得我国厂商对此有诸多怨言,甚至有不少业者表示将考虑不再参加德国商展。 后续侦查程序 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无论产品是否侵权,倘检察官认为该案件与社会利益无甚大关系,可对被告予以不起诉处分;惟由于德国以往专利侵权之刑事诉讼案例不多,故目前尚不易归纳出德国检察官就此类案件之普遍处理态度。 以S.I.SV.EL.之案例而言,依据德国Lee & Schwerbrock法律事务所阅卷所取得之信息,S.I.SV.EL.2007年于CeBIT及柏林消费电子展所提出之专利侵权告诉案件,其中被起诉之部份被告,有以简易判决处刑之方式科以罚金者[11],但亦有一特殊案例,其被告系被判处10个月之有期徒刑。 本次2008年CeBIT专利争议案件之刑事侦查程序,到4月中旬已大致终结,德国Lee & Schwerbrock法律事务所处理之案件中,就刑事程序完全不为阅卷、答辩,或先前已涉及其它S.I.SV.EL.告诉案件之厂商,检察官已朝简易判决处刑科以罚金之方向处理,而其余积极参与程序之厂商,于被告同意放弃被查扣之产品以及缴纳之诉讼费用担保金后,已接获不起诉处分[12]。依据德国法律之规定,S.I.SV.EL.就此仍可提起自诉,惟该公司提出刑事告诉之目的应在于迫使厂商与其签署授权合约,以收取权利金,其是否有兴趣提起自诉还有待观察。 坊间错误之讯息 依据笔者之观察,台湾媒体对于本次CeBIT专利侵权争议之报导,甚至法界人士所提出之相关建议或评论,多有因欠缺完整信息而不尽正确之处。谨就其中误解较多之事项,加以说明如下:
厂商自保之道 依据媒体报导,许多我国之律师建议厂商,可以在参展前就主动先寄律师函给参展主办单位「自清」、携带当地认可效力的律师函、或专利鉴定机关所出具之无侵权证明,如此倘在参展时遇到类似之专利侵权临检,可用于取信当地警察或主办单位,有助化解危机…。惟事实上,依据德国法律及检警搜索扣押程序之实际运作,出示律师函或无侵权证明并无法阻止检警机关执行法院之搜索扣押命令,充其量仅能于后续之侦查程序中发挥作用,其效果缓不济急。 S.I.SV.EL.及其它起而效尤之权利人舍民事保全程序而采刑事告诉手段之目的,即在于刑事搜索扣押程序无法预防、且出其不意。由于专利常涉及复杂之技术问题、甚至权利争议[13],厂商赴国外参展前,实难以事先厘清ㄧ切专利相关问题,并确认产品绝对未涉及使用任何他人之权利,故倘有疑虑,唯一较可行之自保之道,可能是就此等「高风险、高争议性」之商品,于展示时载明「目前不于德国市场销售」之类似文字[14]。 此外,由于已有其它权利人开始援用S.I.SV.EL.所「开创」之先例,对侵权厂商采取刑事告诉,且其手段亦有过之而无不及[15],故除非德国法院及检警机关之态度改变,否则预计未来还会一再出现此类案件。厂商参加德国商展之前,宜先咨询德国当地律师之意见,倘遇有刑事告诉案件,亦不宜抱持鸵鸟心态予以搁置[16],以免相关人员涉有刑责,影响其权益。 本文系刊登于智慧财产权月刊民国97年9月份第117期,收稿日:97年4月24日。 *作者为台湾律师,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毕业,德国科隆大学法律硕士(LL.M.),曾任齐麟、阳明及常在法律事务所律师,现为德国Lee & Schwerbrock法律事务所合伙人(www.germanlawfirm.eu),主要处理台湾企业于德国及欧盟之智慧财产权及商务案件。代理数台湾厂商处理2008年汉诺威电子展(CeBIT)德国检警机关之搜索扣押程序、及与其相关之专利侵权民、刑事案件。 [1] S.I.SV.EL.为专利管理公司,系代表France Telecom、Telediffusion de France S.A.、U.S. Philips Corporation、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Bayerlische Rundfunkwerbung GmbH、Institut fuer
Rundfunktechnik GmbH、及其子公司Audio MPEG, Inc.等权利人,对涉嫌侵权之厂商采取法律行动。 [2] 一般之侵权行为皆属此类;未涉有营业行为之发明专利、新型、或新式样侵权争议实属少见。 [3] 以下就发明专利、新型、及新式样仍依据我国一般用语统称为「专利」。 [4] 依据德国法,声请法院核发假处分命令经准许者虽不用缴纳诉讼费用,但倘经驳回,或者于后续之假处分异议或抗告程序中败诉,则不但需负担相关之诉讼费用,且亦需赔偿对造之法定律师费。刑事程序则仅于少数状况下须由告诉者负担程序费用,且其金额远较民事程序为低。 [5]尤其是与工业规格相关之专利,譬如GSM、MPEG等等,只要说明系争专利为此等规格之必要性专利,系争产品符合此等规格,故必然会使用到系争专利云云,多半即会被法官采信。 [6] 德国之民事假处分命令约80%系不经言词辩论即予以核发,且声请人亦无需提供担保,此对假处分相对人甚为不利;为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徳国实务上乃发展出「事先陈报争议」之制度,使相对人有机会参与该程序之言词辩论,表达反对意见。但刑事程序则无任何防范措施。 [7] 对于刑事搜索扣押之声请,以本次S.I.SV.EL.大举对51家厂商提出告诉并声请搜索扣押为例,其系于2月27日提出书状,3月4日即准予执行。对于民事假处分之声请,则法院一般可于1至2日间为准否之裁定,甚至亦有法官坐镇会场,以便及时处理假处分声请案件之前例。 [8]甚至有警察告诉律师,S.I.SV.EL.之证人为「鉴定人」,不知是有意误导抑或是误认其身分。 [9] 德国之刑事程序,原则上须由败诉者负担相关费用,故对于在德国无住所之刑事被告采此特殊手段,以免外国被告回国后「求偿无门」。 [10]譬如,笔者曾看到科隆五金展一个案例,该被告居然在不清楚状况之中,签名同意由德国海关人员为其刑事程序相关文件之送达代收人。 [11] 罚金之金额依照被告之收入计算,故因人而异。 [12] 依据本案之后续处理结果,倘检察官认为此类案件与公共利益无甚大影响,而予以不起诉,则此举不禁令人怀疑当初法院核发搜索扣押命令,以及检警大举赴展览会场进行查扣之必要性为何?且检察官要求被告放弃被查扣产品及诉讼费用担保金之合理性又为何? [13] 譬如S.I.SV.EL.与SunDisk间即曾就MP3之专利权争议,于欧洲数个国家进行诉讼;且S.I.SV.EL.亦曾指控Thomson侵害其专利权;则与SunDisk或Thomson签署授权合约之厂商,就MP3相关技术是否亦需要取得S.I.SV.EL之授权? [14] 许多民事法院判决意旨表示:倘于商展会场展示产品时未表明「该产品并不于德国境内销售」,即显示行为人于德国境内提供、及销售该产品,故有侵害德国专利权之问题。 [15] 譬如,于一项新式样侵权争议中,权利人不但对涉嫌之公司负责人提出告诉,亦对所有商展现场工作人员个人提出告诉。由于德国新式样采登记制,一般而言只要提出申请即可取得权利,法院准许权利人依据此等「可轻易取得」之权利,对他人提出刑事告诉、并发动检警搜索扣押程序,实不合理。 [16] 笔者接触之案例,即有不少厂商系采此种「展览完便一走了之」、「对后续程序不闻不问亦不处理」之态度,而被列为被告之公司参展人员,亦多有无法取得相关信息致未能及时救济,甚至因而于德国有犯罪记录而不自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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